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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务官任重而道远(3)

来源:首席财务官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CLO与CFO 在公司治理中的很多方面,CLO与CFO的职能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是企业管理中专业性很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管

CLO与CFO

在公司治理中的很多方面,CLO与CFO的职能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是企业管理中专业性很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许多工作交叉,但相比于CFO,CLO在企业中的作用要被发现的晚得多,这可能因为公司财务构成一个企业运营的基本单元,离开它企业可能根本无法有效运转,但公司法务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并不是公司部门的必备单元。完善的CFO制度为CLO制度提供了很多可借鉴之处,在很多跨国公司,CFO和CLO共同肩负起股东的受托责任。

CLO与董事会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履行经营监督权和决策控制权,经理层履行经营权,为了使对经理的决策经营授权不失控制,确保股东财产的保值增值,董事会必须对经理采取直接和间接的制衡措施,CLO制度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提供了一种可能。CLO首先是董事会的专业智囊,在董事会拟定重大策略时预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提出预警,为董事会在公司具体业务运营体系中的风险防控提供保障,必要时行使监督否决权;其次是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其指令开展工作;再次,CLO往往是董事会的核心成员,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草拟和签发前的评审,行使董事的职权。

CLO与监事会

监事会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监事会更关心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这一点上非常像CLO的监控职能,因此监事会非常依赖CLO从合规的角度为监事会提出建议,而监事会可以从更高位阶的公司章程获取明确的监督授权。有些情况下,监事会与CLO的职能仍会产生一定交集,CLO可以协助监事会制定监察制度细则,将监督职能落到实处,而且CLO本身经常担任执行监事,以增加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权威性。

CLO与股东会

近几年来,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距离在拉近,股东开始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日益关注。CLO身处高管核心圈,其特殊和独立的身份更易成为股东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和贯彻者,而作为职业法律人,CLO又受到律师行业的监管,更有可能始终秉承优良的职业操守,所以比较容易得到股东的充分信任与青睐。其实,即使是股东会的日常工作开展也离不开CLO的支持,例如,股东会会议召开流程的展开、议案拟定、决议作出、决议执行公证等程序性事务均需CLO及其团队从法律及公司章程角度保证合规性。

CLO与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监督机制,CLO经常会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重大诉讼、风险和合规等方面向审委会进行汇报。CLO与审计委员会的合作非常紧密,例如,CLO需要了解公司运转情况并探知可能的风险漏洞,而审委会掌握企业经营中方方面面的第一手数据与资料,CLO可通过列席审计会议等渠道掌握企业风险切口,及早进行预警防控,而审委会也非常倚重CLO在控制企业风险上得天独厚的法律思维和行动优势。

CLO与风控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之一,风控委员会按照其具体的工作细则进行风险管理、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风控委员会制度功能的发挥离不开CLO的鼎力支持,对于风险的敏感性和卓越的法律素养赋予CLO游刃有余管控企业风险的能力。在很多跨国公司,CLO往往兼任企业首席风控官职务并主导风控委员会的工作开展。

中国CLO转型升级要素

CLO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会遭遇诸多障碍,但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中国CLO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其中的佼佼者如阿里的蔡崇信、腾讯的陈一丹和华为的宋柳平都是从公司律师进阶成为董事会中的核心成员。

健全市场机制,创设有利CLO制度发展的新环境

就外部环境来讲,西方CLO制度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其肥沃的土壤和环境,诸如自由竞争的市场、公平法治的环境、投资人和债权人较高权利意识和监管机构严苛的合规管制,这些因素都强烈地激发出企业对CLO的巨大需求和深度期望。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CEO权力不受监督,监事会作用微弱,那么发挥CLO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只是一句空话,即从根本上否决了CLO 的存在价值。

制定CLO制度标准,使CLO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CLO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地,企业每一项重大的活动都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可行性论证,随着CLO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建立CLO制度的全球标准已经刻不容缓。没有CLO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但若使CLO制度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就首先要得到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CLO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尽快修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将CLO制度写入法律,把CLO提高到与CEO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CLO由董事会甚至股东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文章来源:《首席财务官》 网址: http://www.sxcwgzz.cn/qikandaodu/2021/0314/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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